(1)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公务员
①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公务员,需要调整退休待遇的,仍按《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主要有:
一是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是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到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原基本退休费,并按降低后的标准以及历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今后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重新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是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到处分的次月起调整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原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级确定,并按降低后的标准以及历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此类处理措施系临时性、过渡性调整措施,建议后续仍明确具体执行退休待遇职务职级层次)。今后国家调整养老金时,按重新确定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由原单位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其原基本退休费和补贴,涉及历年调整基本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标准重新计算。今后国家调整养老金时,按重新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是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原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二级科员确定,涉及历年调整基本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的,重新计算。今后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重新确定后的标准执行。
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依法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退休公务员,鉴于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前,难以确定具体刑罚种类,建议作出生效判决前均停发退休待遇,根据判决结果和执行时间,可以补发退休待遇的予以补发。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刑事处罚的,依《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精神处理。
一是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二是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是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原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二级科员确定,涉及历年调整基本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的,重新计算。今后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重新确定后的标准执行。
四是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按《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2)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公务员
①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是对于依法降低职务层次的,由原单位重新明确级别工资档次,参照各省人社部门关于老办法的规定,暂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老办法对比,暂以老办法确定降低标准,以降低后的职务级别档次对应2014年9月标准,连乘老办法工资增长率(计算到退休当年),再按历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重新计算。
二是对于依法降低原基本退休费或降低退休补贴的(指保留职务层次待遇,按相应比例降低基本退休费等),暂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老办法对比,暂以老办法确定降低标准,再按降低后的标准以及历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重新计算。老办法降低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降低原基本退休费的,则对应降低老办法中“A×M+C”;降低原退休补贴的,则对应降低老办法中“B”,再连乘老办法工资增长率。
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依法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退休公务员,建议作出生效判决前,由原单位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发基本养老金有关手续,根据判决结果和执行时间,可以补发养老金的予以补发。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刑事处罚的,暂按前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公务员被追究政务责任时退休(养老)待遇处理政策执行。其中,对于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暂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老办法对比,暂以老办法确定降低标准,“A×M+C”降低40%,补贴B按二级科员确定,连乘老办法工资增长率(计算到退休当年),再按历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重新计算。
依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